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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政研论文】新时期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专责的路径思考

2020-12-07

新时期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专责的路径思考

集团总部  胡后菊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退出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到回归党章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再到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明确规定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的职能全面归位。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厘清职能定位,明确监督内容,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才能够更好落实监督专责,为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一、新时期对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

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及其他重要讲话中,对纪委职责多次作过明确定位。在2016年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他把党章规定的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凸显了“监督”的重要地位。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吸收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成果,把“监督、执纪、问责”这一关于纪委职责定位高度凝练的概括正式写入党章,成为纪委职责定位的根本遵循。同年10月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的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具体化,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

2019年以来,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的要求,我省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推进贵州省省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贵州省高等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中共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向省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施意见》3个配套文件(简称我省“1+3”文件),又分别召开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会议,省管国有企业、省管金融企业、省属高等院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对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省管国有企业、省管金融企业、省属高等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及相关工作作了全面安排和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职责定位,强调了“双重领导”(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既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也要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的领导)、“两为主”(查办案件以省纪委省监委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以省纪委省监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直主管部门为主)、对派驻机构实行“三为主”等工作要求,要求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紧紧盯住“关键少数”,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突出政治监督,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同时,要协助所在单位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

二、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形成了风清气正、谋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国有企业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机关的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深入推进“三转”,工作职责和分工更加清晰合理,主责主业更加突出,监督的效果得到极大提升。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机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受制于国有企业规模大小、人员配置等问题,目前机构改革仅在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得到较好落实,国有企业下级单位还没有达到全覆盖。比如以集团公司为例,2018年以来,为落实省纪委省监委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将原来的纪检监察室按照案审分离的要求,扩建为现在的综合室和纪检监察室,配置专职纪检监察干部6人(含纪委书记),基本达到机构改革有关要求。但集团下属二级单位共8家,目前设置纪委的有5家,配置专职纪委书记有3家,其他没有设纪委或没有配纪委书记的二级机构由集团公司派出纪检监察专员联系。受企业规模和人员编制等限制,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基本都是与党群工团、办公室等部门合署办公,纪检人员大多身兼数职。类似情况在省属其他国有企业大体相同。

2.职责边界还需要进一步理清。国有企业党委、纪委、各职能部门在落实监督职责上任务不同、侧重不同,企业党委履行日常监督主体责任,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纪检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专责,强化对同级党委和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职能部门负责业务监督,建立职责范围内业务管控流程和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边界还存在一定混淆,特别是在部分二级单位表现比较突出。比如,以近期开展的政治生态监督活页建设为例,从省纪委通报反馈的情况来看,就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和纪委责任主体混淆,监督的职责和内容不清、监督工作缺失等情况。二是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偏差,主要表现在对“监督与再监督”的认识上,一些领导干部对监督职能定位认识不充分、不到位,没有正确理解“监督与再监督”的关系,还习惯于凡事将纪检监察部门拉进来参与,如招投标、物资采购等,习惯于把“纪委”挺在前面,而不是把“纪律”挺在前面,造成主业的弱化和职能上的越位、缺位和错位。三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还处于深化推进阶段,有关管理机制和制度规定还没有完全理顺,具体化、制度化的指导意见还不够明确,国有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并延伸运用到下级单位还不够明晰。

3.监督执纪效果需要进一步提升。一是监督方面,目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列席会议、听取汇报、专项检查、抽查核实、个别谈话等,通过对关键人、关键事、关键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但也还存在过程监督多、结果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以及表面监督多、深入监督少的问题,监督的实效性还不够强。二是执纪方面,从省纪委省监委有关会议通报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有的国有企业纪委对班子成员和管理范围内的干部监管缺失,对问题多、风险大的领域未开展过专项监督检查,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整改落实,企业纪委常年没有自办案件,存在零立案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的方法措施有限、力量不足,审查调查手段不多、经验不足,特别是监察权有限,仅凭自身力量难以挖掘深层次问题、掌握职务违法犯罪的证据。

 4.纪检队伍能力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队伍逐步得到充实壮大,但多数人员都是从其他岗位调入或选拔,属于“半路出家”,缺乏法律、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人员,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足、经验不足,更无查办案经验,给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一定被动。

    三、国有企业落实监督专责的路径建议

1.结合实际分类推进改革。国有企业不同于机关单位性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实现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全覆盖、全到位有较大难度,应加强与上级机关的沟通请示,建议上级机关结合实际针对企业不同层级、不同规模、不同性质进行分类指导,区分具体情况推进改革。对于集团层面和符合条件的下级单位,应争取上级机关和企业党委的支持,逐步完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配齐专职纪委书记,明确工作职责。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进一步探索完善上级向下级实行专员派驻制或联系制,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管理,层层压实监督责任,把管党治党压力传递到基层。

2.完善制度建设,理顺职责边界。一是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二是探索建立完善“三个清单”。第一是责任清单,包含党委主体责任清单、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和各业务部门责任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职责,使监督工作有据可依。比如,督促各业务部门建立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清单,如公务用车、业务招待、财务管控、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投资等,明确监管目标、内容和标准,让职能部门把自我监督责任担起来,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第二是问题清单,要求业务部门对照“责任清单”开展常态化、过程性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纠正或给予一定处罚,整改或处罚到位方可动态销号。纪检监察部门依据“问题清单”跟踪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凡发现职能部门怠于履职的,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予以纠正,严查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职能部门移交的需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的问题和跟踪发现职能部门存在履责不力、瞒报袒护等问题的,形成“问责清单”,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问责追究。第三是风险点清单,督促各部门结合部门和岗位职能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梳理,建立风险点清单,明确风险点级别和防控措施,纪检监察部门对照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聚焦监督重点进行直接监督。

 3.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执纪实效。一是转变监督方式,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收缩战线”,变“一线参与”为“后方监督”,纠正混淆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做法,切实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的监督上,督促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职责。二是要创新监督方法,改进监督手段,综合运用述职述廉、廉洁从业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建好政治监督活页和干部廉政档案等形式,强化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做到对问题精准发现、及时提醒、及早预防三是强化全过程监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三重一大”事项,采用事前报备、事中监督和事后督查的方式进行全程监督。事前重点监督是否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三重一大”具体范畴及界定条件。事中重点监督“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制度等,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事后重点监督“三重一大”实施后的效果情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后的督查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整合监督力量,整合纪检、法律、审计、财务等专业力量,针对“三重一大”、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等进行督促检查,如集团公司纪委创新建立了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和权属公司履职情况汇报,共同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权属公司履职尽责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另一方面有效整合监督力量,推动有关重大问题得到解决。五是积极寻求上级机关的指导和帮助,加强沟通联系和请示汇报,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如在查办案方面寻求上级机关指导和支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流程,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4.强化自身建设,提高能力素质。一是严把用人关,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国有企业自身特点,注重干部个人思想作风和政治素质的甄别。要根据工作需要引进党建、法律、金融、审计、信息化等方面人才,充实纪检队伍力量。二是加强学习培训,首先要加强党的理论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水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国家和上级的相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再次要结合实际,学习企业内部的业务知识,熟悉企业规章制度,了解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为监督检查打好基础。三是要实战练兵,通过挂职锻炼,送外学习、内部交流等方式,在工作实践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丰富工作经验。

总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落实好专责监督职责,对国有企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要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集中精力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水平,真正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责监督发挥实效,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